17.3.1 地热电站应设置环境保护专职人员。 17.3.2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应按《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现行行业标准《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DL/T 414的相关规定执行。 17.3.3 企业自备地热电站,应由企业的环境监测站统一安排环境监测工作,不另设分站。 17.3.4 地热电站的废水、污水排放口,应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监测项目应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17.3.5 应对凝汽器抽气器排气、冷却塔(湿冷)蒸发的蒸汽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监测项目根据各个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条文说明
17.3.1 根据国家精简机构的精神和调研情况,小型发电厂可以不单独设置环保管理机构,但应在生产管理科室中设1名专职管理人员。 17.3.3 本条是为避免企业自备地热电站重复设置环境监测机构,并为节约建设资金而制订的。 17.3.4 电站废水在排出厂区时,应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为便于监督管理,电站废水总排口应设置采样点及计量装置。 17.3.5 凝汽器抽气器排气、冷却塔蒸发的蒸汽对环境产生影响,目前最受关注的组分主要是H2S,其次主要是CO2,应进行监测。 各个地热电站的具体情况有所不同,监测项目根据地热电站的地热流体成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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