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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职业卫生

2024-12-4 14:16| 发布者: LooTan| 查看: 19| 评论: 0

摘要: 18.3.1 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防护规定。18.3.2 防噪声及防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

18.3.1  防毒及防化学伤害的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及《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的防护规定。

18.3.2  防噪声及防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2  防振动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动力机器基础设计规范》GB 5004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18.3.3  防暑、防寒及防潮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18.3.4  防电离辐射及防电磁辐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放射源的地方,建筑物及放射源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使用密封放射源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GB 16354、《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有关规定。

    2  电磁辐射的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电力系统数字微波通信工程设计技术规程》DL/T 5025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 2.2的规定。

18.3.5  应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机构及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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