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设计规模应根据水泥厂规模、处理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的现状及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和可靠性等因素确定。 4.1.2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工程的设计规模,可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小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300t/d及以下; 2 中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300t/d~500t/d(含500t/d); 3 大型:单条水泥熟料生产线,生活垃圾处置规模在500t/d以上。 条文说明
4.1.1 本条规定了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设计规模。本条规定主要用于指导设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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