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生活垃圾储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物料储存形式应根据处置生活垃圾的特性及建厂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储存容器和储存场所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垃圾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的有关规定。 2 储存场所应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有关规定的专用标志。 7.3.2 生活垃圾卸料储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垃圾储池有效容积宜按水泥窑一次检修最长天数的垃圾处理量确定,垃圾池净宽度不应小于抓斗最大张角直径的2.5倍; 2 储池应处于负压状态,并应设照明、消防、事故排烟、通风除异味系统; 3 储池内壁与生活垃圾接触部分应采取防渗、防腐蚀措施,并应平滑耐磨、抗冲击; 4 垃圾池底宜有不小于1%的渗滤液导排坡度;应设置垃圾渗滤液收集设施;收集池和输送设施应采取防渗、防腐措施。 7.3.3 生活垃圾抓斗起重机应具有计量功能,抓斗起重机及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备用抓斗; 2 应有防止碰撞的措施; 3 应设置抓斗维护空间。 7.3.4 抓斗起重机控制室应有换气措施,朝向垃圾池的一面应有密闭、安全防护的观察窗,观察窗的设计应有防反光、防结露及清洁措施。 7.3.5 生活垃圾预处理品储存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预处理品的性能特点,选择不同的储存方式,并设定不同储存设施的防渗、防腐蚀等级。储存设施的上方构筑物应进行防酸、防碱腐蚀处理。 2 储存设施应设置污水收集系统。 7.3.6 厂内生活垃圾输送设备应根据垃圾性质、输送能力、输送距离、输送高度,以及工艺布置等因素确定。在给料转运、下料等位置应设置防堵塞设施。 7.3.7 水泥生产系统和协同处置系统停运或检修的应急机制,应根据水泥生产系统运转率、协同处置系统运转率,以及生活垃圾产生状况等因素制定。 条文说明
7.3.1 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垃圾贮存(处置)场》GB 15562.2中规定了一般固体垃圾和危险垃圾两种图形标志,用于提醒人们注意垃圾储存、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危害。 7.3.5 本条对生活垃圾预处理品的储存进行了规定。 替代原料可与水泥厂同类原料混合储存,亦可选用联合储库、圆库或圆仓单独储存,其储存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同类原料的规定。替代燃料可选用联合储库或钢仓储存,储存周期的设计需考虑停窑时替代燃料的堆放。厨余物的储存应按照日产日清的原则进行处置,储存周期按照1d~1.5d设计,同时需考虑停窑时厨余物的堆放。 储存设施不可避免地产生垃圾渗滤液,必须加以收集后集中处置。 7.3.6 本条对生活垃圾输送设计作了原则规定。输送是生活垃圾处置必不可少的环节。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存在差异,输送设备应根据物料的物理特性等条件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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