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1 噪声治理首先应对噪声源采取控制措施。厂区内噪声宜采取以隔声为主,辅以消声、隔振、吸声等降噪措施。 9.4.2 噪声治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的有关规定。建筑物的直达声源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4.1 噪声源控制应考虑厂址与周围环境之间噪声影响的适应性,厂区工艺合理布置与高噪声设施相对集中的协调性,设备选择的低噪声与小振动的原则性等。选择设备时,一般要求噪声不应大于85dB(A),对于确实不能达到要求的设备,应根据设备噪声特性与噪声控制标准,采取以隔声为主,并辅以其他消声、隔振或吸声的综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控制设备选择应以噪声级、噪声频率为基本条件,并注意混响声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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