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城市道路系统布设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不应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 2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应选在铁路轨线最少且以后不增设新线处,不应设在铁路道岔处。 3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多股轨线时,应避开轨道标高有高差的地方。 4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处有平行于铁路轨道的道路时,规划平面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远处;规划立体交叉道口宜选在平行道路与铁路轨道距离最近处。 5 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道口应满足布设立体交叉的要求。 6.1.2 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的交叉形式选择,应根据道路和铁路的性质、等级、设计行车速度、交通量和安全要求、地形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应选用立体交叉。 6.1.3 道路与铁路交叉宜布设成正交形式。当布设为斜交形式时,交叉角不宜小于70°;困难地段交叉角不应小于60°。 条文说明
6.1.1 交叉点位置选择原则参考现行国家标准《铁路线路设计规范》GB 50090提出。 1 本款为强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如果设在铁路曲线段、视距条件不符合安全行车要求的路段、车站、桥梁、隧道两端及进站信号处外侧100m范围内会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和铁路运行的安全。 6.1.3 该条主要是明确道口斜交交角的角度,参考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 20及各国文献,把斜交交角的角度由45°改为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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