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按表A.1和本规范A.2条~A.4条规定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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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A.3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当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a)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
b)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防火措施。
A.4 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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