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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噪声及振动防治

2024-12-4 13:59|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4| 评论: 0

摘要: 12.3.1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12.3.2 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12.3.3 设计中应采用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12.3.4 对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应进行隔振设计。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12.3.5 风机、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应在设

12.3.1  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

12.3.2  设备选型时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

12.3.3  设计中应采用有利于控制噪声传播的布置形式。

12.3.4  对产生较强振动及冲击的砂锯和排锯设备应进行隔振设计。对隔振要求较高的车间或设备,应远离振动较强的机器设备或其他振动源。

12.3.5  风机、空气压缩机等生产设备,应在设计中采取噪声防治措施,宜采取壳体噪声隔离和建筑隔离等措施。

12.3.6  产生空气动力噪声的设备,在排气口处应设置消声器。

12.3.7  隔振装置及支承结构形式,应根据机器设备的类型、振动强弱、扰动频率等特点以及建筑、环境和操作者对振动噪声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12.3.8  厂内各工作场所降噪设计的目标值,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条文说明

 

12.3.3  噪声控制应首先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设备;超过许可标准时,应根据噪声性质,采取消声、建筑隔断、隔声、减振等防治措施。本条强调噪声污染防治首先从设备选型和布置上加以控制,其次再根据噪声性质进行控制。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的有关规定,对于生产过程及其设备产生的噪声,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以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代替高噪声的工艺和设备;如仍达不到要求,则应采用隔声、消声、减振以及综合控制等措施。选择设备时,控制设备噪声在85dB(A)以下,是经济有效的办法。

    按噪声性质分类,噪声可分三类:一是空气动力性噪声,二是机械性噪声,三是电磁性噪声。机械性噪声是装饰石材工厂的主要噪声源,对周围影响较大。

    空气动力性噪声一般在70dB(A)~100dB(A)之间,目前装饰石材工厂对这类噪声都采取了隔声和消声的措施。如空气压缩机、风机噪声属于此类。

    机械性噪声一般在85dB(A)~105dB(A),这类噪声一般采用减振、隔声和吸声措施,如锯切、磨抛、裁切和火烧加工设备等。

    电磁性噪声一般在90dB(A)以下,它不是装饰石材工厂的主要声源,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不大,所以没有明确规定对此类噪声的治理措施。

12.3.7  隔振降噪设计适用于产生较强振动或冲击,从而引起固体声传播及振动辐射噪声的机器设备的噪声控制。当振动对操作者、机器设备运行或周围环境产生影响与干扰时,也应进行隔振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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