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蓄电池组的容量应按近期负荷配置,依据蓄电池的寿命,考虑远期发展。 5.2.2 直流供电系统的蓄电池宜设置两组。交流不间断电源设备(UPS)的蓄电池组每台宜设一组。当容量不足时可并联,蓄电池组最多的并联组数不应超过四组。 5.2.3 蓄电池组并联应符合以下规定: 1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2 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宜并联使用。 5.2.4 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本规范表4.5.4的规定配置。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蓄电池组总容量(Ah); K——安全系数,取1.25; I——负荷电流(A); T——放电小时数(h),见表4.5.4; η——放电容量系数,见表5.2.4; t——实际电池所在地最低环境温度数值。所在地有采暖设备时,按15℃考虑,无采暖设备时,按5℃考虑; α——电池温度系数(1/℃),当放电小时率≥10时,取α=0.006;当10>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08;当放电小时率<1时,取α=0.01。 表5.2.4 铅酸蓄电池放电容量系数(η)表
5.2.5 交流不间断电源(UPS)系统的蓄电池组总容量应按公式5.2.4计算。式中蓄电池组的计算放电电流I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I——蓄电池的计算放电电流(A); S——UPS设备额定容量(kVA);
cos μ——逆变器的效率; U——蓄电池放电时逆变器的输入电压(V),单体电池电压取1.85V。 条文说明
5.2.2 过多蓄电池组的并联影响电池的使用寿命,易于落后电池的产生,故需加以限制。 5.2.3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的蓄电池组由于制造工艺不同、内部材质差异而导致内阻(电导)差别较大,若并联使用对蓄电池组寿命会造成影响,因此有此规定。“不同时期”的蓄电池可以解释为出厂日期相差超过一年以上的蓄电池。 5.2.4 表4.5.4中蓄电池总放电小时数给出了一个范围,在同种市电类别下,因变配电系统结构、设备类型、备用电源等配置不同,系统供电的可靠性会有较大差别。设计时可综合考虑该局站供电系统设备配置档次、备用电源情况、维护水平、维护路程的情况选择放电时间,以上情况较好的选择较短的放电时间,较差的选择较长的放电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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