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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燃料供应

2024-12-4 13:56|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11.6.1 油田站场用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有条件的油田应采用干气作燃料。11.6.2 锅炉房内的燃气、燃油和燃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11.6.3 以燃气为燃料时,燃料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对于三类气质的要求。 2 加热炉、锅炉的供气管道应设气液分离器,

11.6.1  油田站场用燃料宜采用天然气。有条件的油田应采用干气作燃料。

11.6.2  锅炉房内的燃气、燃油和燃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

11.6.3  以燃气为燃料时,燃料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气中硫化氢含量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 17820中对于三类气质的要求。

    2  加热炉、锅炉的供气管道应设气液分离器,必要时应采取管道伴热措施。

    3  当燃料气的压力过高或不稳定,不能适应燃烧器要求时,应设置稳压装置。在燃料气的稳压装置后不应连接生活或其他用气管道。

    4  进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宜装有快速截断阀、放空阀及调节阀。

11.6.4  以燃油为燃料时,燃料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料油掺水燃烧时应充分雾化,其乳化水最大含量应按实验资料或相似情况确定;

    2  燃料油压力应平稳,供油压力和温度应根据雾化方式及油品性质确定,油管道应伴热。

11.6.5  以煤为燃料时,燃煤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煤应与所选用的锅炉相适应;

    2  雨季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干煤棚;

    3  寒冷地区上煤、除灰渣系统应有防冻设施。

条文说明

11.6.2  锅炉房的燃气设施设计在《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中的规定不够详尽,在该规范中未涉及的有关燃气的质量要求、贮配、净化和调压站设计等问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中的有关规定。

11.6.3  本条是对燃料气系统提出的要求。

    1  一般宜由站场就地供给燃料气,但未净化的原料气,一般都含硫化氢,对燃烧设备腐蚀严重,对人身健康有一定危害。当站场有返输净化天然气时,都应该采用净化天然气作燃料,以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

    2  为防止燃料气中可能存在的凝液进入燃烧器,在供气管道上设气液分离器,将燃料气中的凝液分离。

    3  在燃料气管道的稳压装置之后,当连接有其他用气管道时,由于其他用气设备负荷波动,将严重影响加热炉或锅炉气压力的稳定,容易发生事故。

    4  燃烧器停止使用时,阀门有可能泄漏,为使燃料气不进入燃烧设备中,在燃烧器前的燃料气管道上应有“两阀截断一阀放空”的设施,以免在下次点火时不慎发生爆炸事故。

11.6.4  本条是对燃料油系统提出的要求。

    供燃料油可以采取供油泵、高架油箱、输油管道直接供油多种方式,这里不作具体规定。但是,不管哪种供油方式,都必须满足两条基本要求,一是供油压力平稳,这是保证正常燃烧的必要条件,二是供油压力满足燃烧要求。各种雾化方式的供油压力可按热工方面的技术资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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