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 湿陷性黄土场地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和湿陷性黄土地基湿陷量的计算值,应按本标准第4.4.3条和第4.4.4条的规定分别进行计算。 5.6.2 湿陷性黄土地基需要变形验算时,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但其中沉降计算经验系数φs可按表5.6.2取值。 表5.6.2 沉降计算经验系数
Es为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i——第i层土附加应力系数曲线沿土层厚度的积分值; Esi——第i层土的压缩模量值(MPa)。 5.6.3 湿陷性黄土地基承载力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在地基稳定的条件下,应使建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允许值; 2 甲类、乙类建筑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宜根据静载荷试验或其他原位测试结果,结合土性指标及工程实践经验综合确定; 3 当有充分依据时,对丙类、丁类建筑,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 对天然含水量小于塑限含水量的土,可按塑限含水量确定土的承载力。 5.6.4 基础底面积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应按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偏心荷载作用下,相应于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当基础宽度大于3m或埋置深度大于1.50m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应按下式修正:
式中:fa——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fak——相应于b=3m和d=1.50m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可按本标准第5.6.3条的原则确定; ηb、ηd——分别为基础宽度和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可根据基底下土的类别按表5.6.5采用; γ——基础底面以下土的重度(kN/m³),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γm——基础底面以上土的加权平均重度(kN/m³),地下水位以下取浮重度; b——基础底面宽度(m),当基础宽度小于3m或大于6m时,分别按3m或6m取值; d一一基础埋置深度(m),宜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当为填方时,可自填土地面标高算起,但填方在上部结构施工后完成时,应自天然地面标高算起;对于地下室,采用箱形基础或筏形基础时,基础埋置深度可自室外地面标高算起;在其他情况下,应自室内地面标高算起。 表5.6.5 基础宽度和基础埋深的承载力修正系数
注:饱和黄土是指Ip>10、饱和度Sr≥80%的晚更新世(Q3)、全新世(Q14)黄土。 5.6.6 湿陷性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确定滑动面时,应考虑湿陷性黄土地基中可能存在的竖向节理和裂隙; 2 对有可能受水浸湿的湿陷性黄土地基,土的强度指标应按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确定。 条文说明
5.6.1 计算黄土地基的湿陷变形,主要目的在于: 1 根据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判定建筑场地的湿陷类型; 2 根据基底下各土层累计的湿陷量和自重湿陷量的计算值等因素,判定湿陷性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 3 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的乙、丙类建筑,根据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并结合其他综合因素,确定设计措施的采取。 对于甲类、乙类建筑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由于荷载和压缩层深度比一般建筑物相对较大,所以在计算地基湿陷量或地基处理后的剩余湿陷量时,可考虑按实际压力相应的湿陷系数和压缩层深度的下限进行计算。 5.6.2 变形计算在地基计算中的重要性日益显著,对于湿陷性黄土地基,有以下几个特点需要考虑: 1 本标准明确规定在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建设中,采取以地基处理为主的综合措施,所以在计算地基的压缩变形时,应考虑地基处理后压缩层范围内土的压缩性的变化,采用地基处理后的压缩模量作为计算依据。 2 湿陷性黄土在近期浸水饱和后,土的湿陷性消失并转化为高压缩性,对于这类饱和黄土地基,一般应进行地基变形计算。 3 对需要进行变形验算的黄土地基,其变形计算和变形允许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考虑到黄土地区的特点,根据原机械工业部勘察研究院等单位多年来在黄土地区积累的建(构)筑物沉降观测资料,经分析整理后得到沉降计算经验系数(即沉降实测值与按分层总和法所得沉降计算值之比)与变形计算深度范围内压缩模量的当量值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关系,如条文中的表5.6.2。 4 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上的荷载效应,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准永久组合,不应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 5.6.3 本条对黄土地基承载力明确了以下几点: 1)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相适应,以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作为地基计算的代表数值。其定义为在保证地基稳定的条件下,使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沉降量不超过容许值的地基承载能力。 2)本条所指承载力是湿陷性黄土地基在天然含水量状态下的承载力。使用此承载力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就是按照本标准采取了规定的地基处理、防水措施或结构措施。根据本标准第6章的规定,建筑地基的湿陷性需要按规定进行处理,如湿陷性土层未处理完,下部未处理湿陷性土层的承载力的确定适用于本条规定。或采用天然地基(如丙类、丁类建筑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不处理地基,或非自重场地上湿陷起始压力大于基底压力等情况)时,如出现本条第4款规定情形,承载力按塑限含水量确定的规定更符合建筑物使用后的实际情况,安全度更高一些。 3)本条第2款主要突出了两个重点:一是强调了载荷试验及其他原位测试的重要作用;二是强调了系统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和当地经验(包括地区性标准)的重要性。 5.6.4 本条规定了确定基础底面积时计算荷载和抗力的相应规定。荷载效应应根据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标准组合计算;相应的抗力应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当偏心作用时,基础底面边缘的最大压力值,不应超过修正后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20倍。 5.6.5 本标准对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深、宽修正作如下规定: 1 深、宽修正计算公式及其符号意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相同; 2 深、宽修正系数取值与原规范相同,未作修改; 3 对饱和黄土的有关物理性质指标分档作了一些修订,将e或IL(其中只要有一个指标)大于0.85改为e或IL大于等于0.85,补充原规范在e或IL等于0.85时的空档。 4 原“规范”深度修正深度自1.5m起,主要是考虑黄土的表层一般沉积年代较短,密度较低,比较松软。本次修订沿用原规范的规定。 5.6.6 对于黄土地基的稳定性计算,除满足一般要求外,针对黄土地区的特点,增加了两条要求。一条是在确定滑动面(或破裂面)时,应考虑到黄土地基(包括斜坡)的滑动面(或破裂面)与饱和软黏土和一般黏性土是不相同的;另一条是在可能被水浸湿的黄土地基,强度指标应根据饱和状态的试验结果求得。这是因为对于湿陷性黄土来说,含水量增加会使强度显著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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