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4.2 型号由五部分组成: a)第一部分表示民用水暖煤炉的主要用途; b)第二部分表示燃料种类; c)第三部分表示额定供热量; d)第四部分表示改进序号; e)第五部分表示炉具有炊事功能。 4.3 型号各组成部分的符号及意义如下: a)第一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N表示: N——表示民用水暖煤炉。 b)第二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F或Q表示: F——表示燃用蜂窝煤; Q——表示燃用其他型煤或洁净煤。 c)第三部分:用阿拉伯数字表示额定供热量,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数字。 d)第四部分:用罗马数字表示炉具的改进序号。在第三、第四部分之间加短划“-”。 e)第五部分:用汉语拼音字母C表示具有炊事功能。 示例:
表示该炉具是水暖型,燃用其他型煤或洁净煤,额定供热量为12kW,改进序号为Ⅲ型,具有炊事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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