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m2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³; Q测——实测排风量,m³/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³;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³/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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